2017年12月8日 星期五

一分鐘掌握 - 租賃專法 5大面向

一分鐘掌握 - 租賃專法5大面向


        近來房屋租賃安全與糾紛的議題廣為社會大眾的關心!這也間接促使政府有關單位更加快速地訂定新法與立法實施的進度。

新法的通過將更有利於一般民眾租屋的保障,糾紛有法可循。

另外,有不少投資人趁著最近幾年的房價修正時期,「危機入市、逢低買進」想要當包租公、包租婆的人更是重視此次「租賃住宅專法」的實施喔 ~

➤Young特以近日(11/28)立院三讀通過的「租賃住宅專法」來整理分享大家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宣導圖)



除了一般租屋民眾租屋所關心的租賃契約保障之外,

另外就是當包租公、包租婆的民眾,常會擔心當房東會遇到的很多難題,

例如:好房客難找、怕遇到房客破壞屋子或不繳房租、或房子長期租不出去、招租及修繕房子、又要服務房客很勞心勞力、租金收入報稅會增加負擔問題等等. ...

所以無論是「租屋民眾」或「包租公、包租婆」都一定要好好暸解這個新法喔 ~


➤健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

此次內政部擬訂相關新法 -「租賃住宅專法」就是希望能達成以下五大目的:

(1).租賃關係有保障

(2).住宅租賃有幫手

(3).爭議處理有管道

(4).委託經營有利多

(5).專業服務有制度

等五大目的。


所謂的「租賃住宅專法」其實全名叫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所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是就住宅租賃市場目前存在租賃契約關係保障不足、糾紛處理不易、專業管理缺乏、租賃住宅資訊不對稱等問題,研擬解決措施。

該條例以租賃住宅專業服務等5大面向變革,保障國人住宅租賃權益,是健全租賃住宅市場的重要里程碑。

條例內容分為5大面向說明如下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5大面向:


  • (1).【租賃關係有保障】:

    ⟶ 現行租賃住宅市場爭議較多的糾紛情形,包括押金上限與返還、出租人修繕義務、轉租關係、遺留物處理及出租或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都有明確規範。(詳列於後)

    ⟶ 同時針對包租契約關係、轉租契約關係、代管契約關係及一般出租契約關係,訂定契約書範本及其應記載與不應記載事項,將租賃住宅市場相關契約關係全部納入規範,擴大權利義務的保障範圍。(詳列於後)

    ⟶ 在租賃資訊正確方面,要求刊登廣告的媒體經營者應負查證責任,例如面積、屋齡、樓層別及法定主要用途,確保房客獲得正確的租賃資訊。

  • (2).【住宅租賃有幫手】:

    ⟶ 由政府輔導出租或承租人組成非營利團體,藉由團體的互助機制,增加專業經營知識、提升糾紛處理技巧;同時提供相關通譯服務,協助新住民處理租賃事務。

  • (3).【爭議處理有管道】:

    ⟶ 租賃糾紛送由各地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進行爭議調處時,免收調處費用,讓政府扮演公正專業第三人的角色,糾紛處理更具效率。

  • (4).【委託經營有利多】:

    ⟶ 鼓勵個人房東將房屋交由專業經營者代管或出租,促進租賃住宅市場專業化,減少可能糾紛。另提供房東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活絡租賃住宅供給。

    ⟶ 
    明訂房東將住宅委託這些代管、包租公司出租時間達1年以上者,其出租期間每個月的租金收入不超過6,000元者,不必繳納綜合所得稅。

    ⟶ 如果是每個月的租金收入超過6,000元、但低於2萬(含)元者,可以用租金收入的53%做為出租時必要的耗損及費用(現行為 43%的比率規定),也就是只有租金收入的47%列入綜合所得稅,降低了稅賦負擔。

    ⟶ 至於每個月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的部分,就沒有相同的租稅優惠了。

  • (5).【專業服務有制度】:

    ⟶ 租賃住宅服務業為許可行業,要求服務人員應取得專業證照,也要求業者應繳交營業保證金,強化租賃住宅服務業專業能力及服務品質。



(內政部宣導圖)




➤【重要租賃權益6項規範】:



  • (1).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房東在契約消滅及房客完成租屋返還時,應返還押金或剩餘押金。



  • (2).房東在簽約前應說明租賃期間由房東負責修繕的項目及範圍,保持租屋適合居住使用;若房東未在適當期限內修繕,房客可自行修繕再請求償還費用。



  • (3).二房東轉租時應經原房東書面同意,並向二房客出示相關書面文件。



  • (4).房東在特定情形下,例如房客毀損不修繕或賠償、遲付租金或費用滿2個月租額、未經同意轉租他人、房東收回重新建築,可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房客提前終止租約。



  • (5).房客或其繼承人在特定情形下,例如疾病意外需要長期療養、住宅不合居住使用、住宅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第三人主張權利導致不能居住、房客死亡,可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房東提前終止租約。



  • (6).租約消滅時,租賃雙方應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遺留物限期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且由押金扣除處理費用。





 Young的觀點是:



  • 【有利於租賃市場的發展】-

    ⟶ 這次立法關於租賃權利義務規範與保障都有所改進與依循, 相信對於一般出租或租屋民眾與包租代管服務業者來說,都是有利且能更健全租賃市場的發展喔 ~


  • 【未來實價登錄納入自租】-

    ⟶ 目前台灣的租屋市場大部分都是小房東,針對一般房東和房客的租賃行為,有必要訂定完整的權利義務規範,並且強化違法稽查、糾紛調處機制、更加完善權利義務,使租屋資訊更加透明化,而將來實價登錄修法納入自租也是未來可能的方向。


  • 【應該納入居家安全規範條文】-

    ⟶ 近來違法分租套房災難頻傳,但是此次租賃專法卻未納入居家安全規範條文,這恐怕杜絕不了這類違法事件的發生,政府應正視租屋消防安全,協助租屋族有更好的居住環境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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