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0日 星期五

購屋須知 -- 預售屋定型化契約 5大違規項目

購屋須知 -- 預售屋定型化契約 5大違規項目


         關於前一篇( 購買預售屋前應該注意的事項 ) ,文章中我們建議消費者在與房屋賣方簽約前,將合約與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書範本比對,有無賣方自行添加的條款等;或請專業人士檢視合約內容,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接下來,

Young再進一步分享關於預售屋定型化契約 最常見的5大違規項目,我們以最近台北市地政局所公布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中,建商違規最嚴重的前五大事項,來提醒民眾購買預售屋時,應確實做到的事項,切勿衝動購買,以免損失慘重喔~

⟶以下是Young整理有關「預售屋定型化契約5大違規項目」的資訊分享,希望對想購屋買房的朋友有所幫助~


(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常見違規項目)





➤【預售屋定型化契約 5大違規項目】依序整理如下

⟶ 預售屋定型化契約5大違規項目依序為:


(1).【違約處罰】:

→「違約金百分比應留空待雙方磋商 」

→「違約金應雙方協商訂定、賣方違約金不得低於15%、買方違約金不得高於15%

→「賣方只能因買方違反「付款條件及方式」得沒收價款金額 」



(2).【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建商未揭示車位佔公設共有部分總面積比例 」

→「應述明停車位之高度及應明列停車空間面積佔共有部分總面積比例的計算公式 」



(3).【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專有面積未註明 」

→「應揭示專有部分之總面積 ,如有誤差,買賣雙方互為找補

→「面積如有誤差(或面積不足)超過3%,買方得解除契約 」


(4).【通知交屋期限】:

→「通知交屋時雙方應履行的各項義務、交屋通知日應留空待磋商、辦妥交屋手續後該交付的資料不齊全 」

→「交屋期限應雙方磋商



(5).【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建商不當增加 延遲完工條件」

→「僅不可抗力及不可歸責賣方事由得順延工期 如:天災地變、政府政策 ..」



➤ 上述違規情形最嚴重的「違約處罰」

「違約處罰」是規範買賣雙方應確實遵守契約內容的重要約定事項之一,

因定型化契約為建商單方預先擬訂的契約條款,為衡平買賣雙方權益,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有違約條款及違約金額限制,

依規定違約金不可由建商單方擬訂,應由買賣雙方磋商決定,
且不得高於或低於房地總價款15%,

違規建商大多增加不利消費者的違約條款,或單方面決定違約金額。


➤ 其他事項,如不動產經紀業的廣告常有違規,以建案而言,代銷業者經常未在廣告上註明經紀業名稱。



(預售屋定型化契約 5大違規項目)




 Young的觀點是:

⟶ 民眾購買預售屋時應確實做到:


  • (1).「要求建商出示合格契約文件」-
           ⟶ 要求建商出示經自主檢查核備之文件或預審結果之文件。

  • (2).「契約審閱期」-
           ⟶ 要確實主張契約審閱期(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 (3).「確認建商提供之契約內容」-
           
    ⟶ 應確認建商提供之契約內容是否與經地政局核備之契約內容相同或與內政部公布之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一致,若有不一致,民眾可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向地政局提出檢舉,以維護自身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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